2008年3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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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买车,当车,借车,卖车,赎车,偷车,最终因为——
“偷”自己的车犯了盗窃罪
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琚红英 吴成长

  为了赎回自己的车,浦江人阿红将从阿亮那里借来的车卖了,等到阿亮来要,只好再把自己的车借给阿亮,可没多久,她又把自己的车“偷”了回来。为了几千元,阿红倒腾了几个来回,没想把自己倒腾上了被告人席。近日,法院宣判,阿红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8000元。

  赎车,卖车,偷车
  2005年7月6日,阿红在路上遇到阿亮,就向他借了一辆海王星摩托车用用。可只用了三天,急需用钱的阿红就把这辆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摩托车修理店。
  原来,当年3月份,阿红和嫂子一起以40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嘉陵牌摩托车,车子后来一直是阿红在使用。6月份,阿红要用钱,就把这辆摩托车以2500元的价格当给了别人,眼看车子的当期要到了,阿红又没有钱去赎回,就想出了卖车这个办法,好把自己的摩托车赎回来。
  就在把阿亮的摩托车卖掉的当天,阿亮让阿红把车还给他,阿红骗他说车子在别人那里。阿亮说要用车,阿红想了想,就把她自己刚赎回来的那辆嘉陵牌摩托车借给他。
  第二天早上,阿红给阿亮打了电话,问他把嘉陵牌摩托车停在哪里了。阿亮照实说就放在西站的停车棚里。阿红提出,让阿亮把车子还给她。阿亮自然不肯,说要把他借阿红的摩托车还来,才将这辆车给她。
  这时,阿红萌生了一个念头:把自己借给阿亮的那辆摩托车偷偷拿回来。阿亮来问就来个死不承认。
  阿红来到西站停车棚里,用备用钥匙把摩托车开了回来。后来,为防止被阿亮发现,她又将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当了。
  阿亮不见了摩托车,就问阿红是不是她开走了,阿红否认。他越想越可疑,于是在7月14日报了案。浦江县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,阿红当天就被抓获。

  阿红到底犯了什么罪
  案发后,阿红拿出3000元,将阿亮借给自己的摩托车赎了回来,还给了阿亮。
  2006年11月27日,阿红因涉嫌盗窃罪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去年年底,该案移送浦江检察院。
  对于阿红“偷”了自己的摩托车这件事,当时有三种不同的意见。
  第一种意见认为,阿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理由是,阿红窃取的是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摩托车,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,因而不构成犯罪。
  第二种意见认为,阿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。因为阿红这么做的目的是要求阿亮赔偿,以达到不归还先前阿亮借给她的海王星摩托车的目的,是一种骗取财物的行为,构成诈骗罪。
  而第三种意见认为,阿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——自己所有的财物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。阿红把自己的摩托车借给阿亮,摩托车的支配权已经转移给阿亮,阿红窃走自己借给他人的摩托车,以此不想归还先前借他人的海王星摩托车的行为,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。

  法院认定她犯了盗窃罪
  检察官认为,这个案子中,尽管涉案的嘉陵牌摩托车是阿红所有,但因其借了阿亮的海王星摩托车而不能归还,阿亮提出只有阿红归还海王星摩托车的前提下,其才将嘉陵牌摩托车归还给阿红,所以应当认定为形成一种事实上的抵押关系,所以阿亮对该嘉陵摩托车的占用应当是合法的。
  法律规定,对没有所有权的财物,他人基于占有、控制之事实,负有保管和归还财物的义务;占有、但非所有的财物被盗或者灭失,占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,实际受损失的仍是占有人的财产所有权。也就是说,阿亮对嘉陵摩托车负有保管和归还财物的义务,如果在占有期间丢了,依法就应负赔偿责任,所以这辆嘉陵摩托车在当时可视为阿亮的财物。阿红秘密窃取该车,实际上是侵犯了阿亮的财产所有权。同时,阿红秘密窃取嘉陵摩托车,目的是让阿亮以为把摩托车弄丢了,从而不会再向她索还他借给她的那辆摩托车。因而可以认定阿红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确。
  最终,检察院认为,这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,应依法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。
  近日,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阿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成立。因为阿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且赃款已追回并返还失主,可酌情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  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